第1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3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4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新办保险经纪牌照流程及需求
一、许可类型: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经营范围:
保险经纪: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经营区域:全国范围
四、注册地:优选深圳,如需其它地方的可先确认。
五、注册资本:不低5000万元,需一次性实缴。
六、办理周期:4-6个月。
七、设立基本条件如下:
(一)必须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股东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上一年度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为正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需出具上年度末及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对账单;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近5 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2)自然人股东需出具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辅之以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个人信用报告以及近5 年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3)外资保险经纪人股东、投资人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 WTO 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近3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以下情形不得担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 年;
7、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8、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 2 年;
9、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
10、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二)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1)近 5 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5)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