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起步;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指导意见明确,设立小贷公司的政策目标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新增超过1000家,资金规模快速增长,高峰时期的从业人员数量接近12万。2017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达到9799亿元。
2018年,由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完成的一份行业调研报告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服务“三农”和“中小微弱”群体,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发挥了维持生计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等。但在高速发展中,一些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程度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15.3%的公司面临非常严重的信贷风险,贷款不良率达到90%以上。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统一监管势在必行。
深圳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 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 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 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为在深圳市行政辖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且
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8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二类:出资比例低于 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 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 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