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或威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树木、灌木、竹子、花卉等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木材、竹子、药材、干果、盆景等森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和防灾减灾体系,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村(居)委会、林业协会、专ye合作社、林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监督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条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所属或者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森林病虫害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抵御森林病虫害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公众参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途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