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制造业企业出入口货品产生退关退运时: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税2013年第12号)公示要求,已申请免抵退税的出入口货品产生退运,及须改成免税政策或缴税的,应在以上情况产生的次月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上用负值申请抵减原免抵退税申请数据信息,并按现行标准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对应调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3年第30号)要求,假如出口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外贸公司为退税款)不够抵减的,应补交差值一部分的税金。出口企业假如未按以上要求申请抵减的,一经负责人税务局发觉,除按照规定补交已申请办理的退(免)税款,对出入口货品所得税推行免税政策或缴税外,还应接纳负责人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惩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要求,公司早已确定销售产品收益的卖出产品产生销售退回的,理应在产生时抵减本期销售产品收益。
(3)制造业企业未申报免抵退税产生退关退运的,其免抵退税解决怎样实际操作?
答:国税总局公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2013年第61号)要求,公司出入口货品劳务公司及可用所得税零税率的应纳税额服务项目,在宣布申请出入口退(免)税以前,应按现行标准申请方法向负责人税务局开展预申请,在负责人税务局确定申请凭据的內容与相匹配的管理方法单位电子信息技术准确无误后,即可出示要求的申请退(免)税凭据、材料及宣布申请电子数据,向负责人税务局开展宣布申请。
未申报免抵退税产生退关退运的货品,不用登录现行标准的制造业企业进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开展相对应的免抵退税抵减,出口收益早已做了财务会计解决的只调节有关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