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从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我区深入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截至一季度末,我区已清理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40家,并对存续的86家非正常经营公司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将公示第.一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据了解,为逐步实现融资租赁行业“全面纳入监管、全面排查清理、逐步完善监管措施”的工作目标,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服务实体,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截至一季度末,我区共有纳入监管的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4家,注册资本合计22.07亿元,实收资本12.82亿元,总资产19.57亿元,融资租赁资产总额13.5亿元,应收租金余额13.49亿元。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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