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备案西藏-发改委建议
同一税号下的不同项目要做好“切割”
大部分东道国对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只允许其有一个税号。但在同一个税号下,集团企业在该国可能有很多并行的不同项目。参建单位不同,项目形态各异,对集团企业协调财税管理、统一申报纳税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对不同项目既要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又要保障外账和纳税资料的统一管理。当不同性质的项目先期完工后,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主动提出申请,开展阶段性税务审计或清税工作,以保障与并行的或后续的项目在税务风险上有所分隔,也便于厘清各项目的税务遵从状态。
有这样一个例子。某集团公司在某国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申请了一个税号。该集团公司在该国并行开展了公路项目和房建项目,由其下属两个公司分别参建。公路项目先期完工,但公路项目公司没有及时清税,全部人员撤回了国。此后不久,当地税务机关依据税号,找到正在建造的房建项目公司,要求查补公路项目的历史欠税。房建项目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公路项目的历史财务资料,也不了解公路项目的历史纳税情况,且联系原公路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员非常困难,无法应对当地税务机关的质询和检查,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房建经营,zui终还被当地税务机关罚款并课以滞纳金。
境外投资 NBD:您刚才提到法制化营商,当前,外商投资法也在加速。您觉得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什么地方?屠新泉:外商投资法一方面展现了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以法治护航改革和开放的强大力量。从沿海经济特区的腾飞,到一批内陆开放城市逐渐崛起;从加入贸易组织,到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我们也制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开放。如果将这些开放和创新举措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这标志着,对外开放水平迈入一个更高的阶段。NBD:对外开放中机遇与挑战并存,您觉得挑战来自哪些方面?
国jia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核准机关征求意见、受核准机关委托进行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去年,因疫情影响,对外投资企业持观望态度,为规避风险,大部分企业多选择投资较小的第三产业或设立境外办事处。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积极做好对外经济合作各项工作,积极扩大对外投资规模。同时,积极对接国家及省级平台,用好‘走出去’各项政策资金支持,为我市对外合作项目的前期费用、贷款贴息、大项目奖励、境外园区建设等方面争取更多资金。此外,我们也将引导支持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开拓市场,鼓励有意向的企业主动寻求投资合作机遇。”市商务局外经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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