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 all risk”并非保“一切”
保健品公司将一批鳕鱼鱼肝油胶囊由中国深圳运往英国,途经热带地区却未采取任何控温措施。货物到港后,鱼肝油胶囊因遇高温导致粘连变形,国外买家拒收全部货物。保健品公司损失惨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健品公司全部诉请。
出口胶囊粘连变形被低价处理
保健品公司将6000粒鳕鱼鱼肝油胶囊从中国深圳运往英国费利克斯托港,采用常温包装的运输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协会货物运输条款一切险”(以下简称一切险)。航线经过南亚、地中海到达欧洲。不料,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家拆箱发现胶囊处于粘连状态,无法出售,遂拒收全部货物且拒绝支付货款13万余美元。
收到通知后,保健品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次日,保险公司委托境外公估公司对索赔及损失进行现场调查。在检验人检测胶囊受损不可再用于正常销售之后,这批胶囊被折价出售变现,获得残值6千余美元。
公估公司认定货损原因系高温导致
公估公司在现场调查后出具《检验证书》,称“货物送达后签收时没有任何标注或异议,纸箱外包装状况良好。随后拆箱时,明显可发现纸箱里的胶囊紧紧地粘在一起,需要很大的力气才能分开。随后发现,胶囊被分开后又凹陷、变形,全部货物被拒收。”检验人员认为,“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会使得集装箱温度显著升高,导致集装箱货物在运输途中会经历相当高的温度。对温度敏感的货物应装于冷藏或隔热的集装箱内,而鱼肝油胶囊应被储存于25度以下。”
根据公估报告,保险公司以货损是因货物经受高温且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温控措施所致为由拒绝理赔。
保健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7万余元及其利息损失。
法院:“一切险”并非保一切
庭审中,原告保健品公司诉称,其投保的是“一切险”,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毁损或灭失,被告保险公司即应当支付保险金;温度可能是造成涉案货物产生粘连的原因之一,但温度是外在原因,并非己方行为导致,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免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胶囊货物自身极易受温度影响,应当保存在25℃以下的环境中,因原告保健品公司未采用具有温控系统的集装箱而使涉案货物因运输途中的自然温度变化而软化粘连,属于“自然损耗”和“包装不当”,货损原因均被排除在协会货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之外,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胶囊的主要成分是明胶,其熔点较低,对较高的温度相当敏感,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货损的原因为涉案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包装不当”;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涉案协会货物一切险有关条款,只有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无有关承保该两项风险的特别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赔偿义务。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保健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保健品公司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