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3.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2) 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变更手续。
5.以下产品需到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办理备案:
(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消防产品;
(3)Ⅱ、Ⅲ类医疗器械;
(4)软件产品;
(5)农药;
(6)卫生杀虫剂;
(7)液体肥料;
(8)特殊化妆品;
(9)饲料添加剂。
6.食品、食品添加剂标准需到省卫生厅办理备案。根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不属于备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