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特别提示
随着互联网生态的快速发展,各类市场主体线上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壮大,网络文化企业日益增多,线上文化活动日益丰富。为便于各类企业正常开展线上经营活动,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特别提示如下: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联网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依法提交真实申请材料,如查实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上述提示请各相关市场主体和线上服务平台提供商周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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