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判定评估,其中当细菌菌落总数与真菌菌落总数分别为200cfu/g与100cfu/g,且致病性化脓菌与大肠菌群不能检出则可判定为一次性卫生用品质量合格。对于消毒级的用品来说,当真菌菌落总数、致病性化脓菌、大肠菌群不得检出且细菌菌落总数20cfu/g时则可判定为物品质量合格,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2500cfu/g,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20cfu/g,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300cfu/g且致病菌未检出时可判定为合格。
一、样品采集
于同一批号的三个运输包装中至少抽取 12 个至小销售包装样品,1/4 样品用于检测,1/4样品用于留样,另 2/4样品(可就地封存)必要时用于复检。 抽样的至小销售包装不应有破裂,检验前不得启开。
二、微生物鉴定方法
1.样品微生物污染鉴定方法:细菌菌落总数与初始污染菌检测法、大肠菌群检测方法、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方法、溶血性链球菌检测方法、真菌定性检测方法
2.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及其稳定性鉴定:杀菌性能测试方法、溶出性抗(抑)菌产品抑菌性能测试方法、非溶出性抗(抑)菌产品抑菌性能测试方法、稳定性测试方法
3.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方法(可参见 GB 15979-2002) :产品毒理学鉴定
4.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方法:环氧乙烷灭菌或消毒、电离辐射灭菌或消毒、压力蒸汽灭菌或消毒
三、产品卫生标准:
(1) 外观必须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2) 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3) 产品微生物学指标:须符合下表 2-8 的规定。
(4)卫生湿巾除必须达到上表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须≥90%,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
少须保持 1 年。
(5)抗菌(或抑菌)产品除必须达到上表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抑菌率须≥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率≥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其抑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6) 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卫生用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μg/g。
表 2-8 产品微生物学指标
注:1) 如初始污染菌超过表内数值,应相应提高杀灭对数值,使达规定的细菌与真菌限值。
2) 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