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扩展资料
一、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二、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4、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6、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三、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3、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