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规管理
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3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25家期限届满未提交法律意见书,7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两种情况的区别是:前者没有提交法律意见书,后者提交了并未整改,仍然不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5月28日,中基协接连发布两则公告,其一为注销25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二为注销7家不能持续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累计注销数量达32家。
注销的依据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注销的后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管的上述情形将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影响以后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