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21条”)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史上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也是综合保税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升级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1条旨在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
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综保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据统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工业产值均居我国各类开发区之首。海关总署在今年2月还推出了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六项措施,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努力化解疫情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冲击,进一步发挥综合保税区在稳外贸稳外资中的作用。今年前10个月,全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总值超过4.97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占我国外贸比重超过19%,特殊区域进出口总值增速超过我国外贸增速10个百分点,平均每平方公里进出口值超过110亿元。
第1一条,“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保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区内企业可自主选择开展此项业务,区内试点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参与国内环节的税收抵扣,实现“跟国内做生意”更加便利,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地对接国内国外市场,切实提高区内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具体可以查看《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 试 点 的 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
第二条,“提前适用政策。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国务院批准设立综保区后,企业即可以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进口自用设备可以申请提前适用综保区免税政策,突破企业必须在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才能享受政策优惠的限制,解决因综保区建设验收周期较长,拟入驻企业无法提前进口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难题,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快建设投产,更好抓住市场机遇,及早见效。
第三条,“释放企业产能。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可有效释放目前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产能,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订单来源,有利于带动区内产业的转型升级,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提高效益,提升竞争力。
第四条,“促进内销便利。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解决了内销比例高、批次多的区内企业申领相关许可证件繁杂的问题。企业内销无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减少了通关时间和成本,有利于相关产品更快、更便捷地进入国nei市场。
第五条,“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这项政策蕞大的突破点在于尊重企业生产规律,通过简化手续,给予诚信企业部分业务自主权,增加企业管理自由度,提升管理效能,降低企业成本。海关实施顺势监管,给企业蕞大的便利,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干预,进一步强化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对综保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说的很细,大家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