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VOCs监测是分析我国大气VOCs含量、化学组成和来源,开展臭氧形成机理研究,支撑臭氧与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大气VOCs监测具有目标物种多、不同物种浓度差异大、对监测方法灵敏度要求高等特点,在监测灵敏度、准确度、数据有效性及可比性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挑战。为此,应持续开展大气VOCs监测技术研究,并不断提升其监测数据质量。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来源广泛,组成复杂,可与氮氧化物(NOX)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污染物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另外,部分VOCs会直接影响人体神经、血液等系统,危害人体健康,卤代烃等组分还会加剧温室效应与平流层臭氧消耗。大气VOCs监测是分析我国大气VOCs含量、化学组成和来源,开展臭氧形成机理研究,支撑臭氧与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大气VOCs监测具有目标物种多、不同物种浓度差异大、对监测方法灵敏度要求高等特点,在监测灵敏度、准确度、数据有效性及可比性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挑战。为此,应持续开展大气VOCs监测技术研究,并不断提升其监测数据质量。
01 我国大气VOCs监测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都高度重视VOCs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将VOCs列为重点控制的四项大气污染物之一。2012年与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要求全面开展和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并提出2020年全国VOCs排放总量要比2015年下降10%以上的目标。2018年,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
准确、持续开展大气VOCs监测工作是落实国家VOCs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的必要前提。为此,我国科研人员针对我国不同城市中的VOCs总量或特定组分开展了一系列监测和研究工作。但不同科研工作监测的VOCs物种、样品采集方法、分析技术和质控措施不同,影响数据的可比性,不利于全面、系统、长期地了解VOCs污染特征与变化趋势。为了更好地评估全国VOCs的污染状况,科学、精准地支撑VOCs以及臭氧、细颗粒物协同控制政策的制定,2017年底,原环境保护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2018年监测方案》),要求在污染较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地区共78个城市开展对美国光化学评估监测网络(PAMS)重组和升级前规定监测的57种非甲烷烃组分和13种醛、酮类VOCs组分的手工监测,其中19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还需要手工监测47种有毒有害物质(美国环保署TO-15方法中规定监测的部分组分)。除手工监测外,19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还需开展VOCs组分的自动监测。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2019年监测方案》),要求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均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在新增的25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2018年臭氧超标的54个城市还应开展57种非甲烷烃组分和13种醛、酮类VOCs组分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