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新版规则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申请-形式测试-发证书(CQC)-获证后监督(具体需根据企业分类来定)
一、申请
1.1申请途径及要求
通过网络提出认证委托。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1.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1.1.2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1.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受理后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和/或指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技术材料,通常包括文件、生产企业概况、认证单元信息。
二、型式测试
2.1认证依据
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
2.2检测项目
结构、规格尺寸;保护范围;质量;视野;护目镜(透过率、冲击强度);刚度性能;固定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吸收碰撞强度性能;耐穿透性能;标志。
三、认证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着差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头盔按性能和使用对象可分为A类盔、B类盔;按结构和形状可分为全盔和半盔。
A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气量为125CC及以上的摩托车乘员,形状有全盔和半盔。
B类盔的使用对象是总排气量为125CC以下的摩托车乘员,形状为半盔。
(1)种类(A 类盔、B 类盔);
(2)结构和形状(全盔、半盔);
(3)壳体材料;
(4)缓冲层材料;
四、认证后监督
首张证书签发之日后的3-6个月内接受次受证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