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计有18种税,其中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有三大税一小税,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据统计,目前证券类契约型产品占比达98%,证券类公司型管理人占比达94%,我们来分析这两类情况中,大家涉及比较多的税种有哪些:
在投资者与私募基金产品环节,大家涉及比较多的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在私募管理人与私募基金产品环节,涉及较多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在投资标的与私募基金产品环节,涉及较多的是增值税、印花税。
关于增值税与业绩报酬计提的探讨
增值税是目前国内覆盖范围Zui大的税种。在金融行业,有四种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
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投资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基金合同中明确本金返还、保本保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去缴纳增值税。
投资标的与私募基金产品环节,需要缴纳增值税。购买债券,是一种借贷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买卖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私募管理人与私募基金产品环节,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属于直接提供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每个环节的增值税属性是不一样的,私募基金产品缴纳增值税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私募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缴纳增值税属于直接提供金融服务,这是不同环节、不同属性的增值税,并不涉及重复征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与奖金递延机制的探讨
私募基金的员工、高管获取的工资薪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合同中要明确管理人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投资要自行处理。
奖金递延机制适用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
就以下针对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三类主体的涉税情况分别进行介绍。
1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取得财产或收益并入基金财产,以基金财产列支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终止时,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版)》规定,基金为纳税义务人,但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01
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2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02
增值税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具体税收政策在基金管理人增值税项下进行详细阐述。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印花税。
所得税
根据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管理费收入及咨询费收入等,其所得税处理如下:
对于基金管理人,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及咨询收入等应作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及咨询服务收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按照6%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及咨询服务收入包括: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如: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企业管理服务,如: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咨询服务,如: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入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及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对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的税收优惠规定)。
持有期间的利息收益,又包括保本收益及非保本收益。保本收益,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3%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非保本收益,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的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范畴)。
03
印花税
根据Zui新税法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财税明电[2008]2号文)。
3
投资人
投资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主要包括自然人、公司及合伙企业三大类投资者,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两大税种。
所得税
投资人为公司时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2019年11月11日),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免税政策。
投资人为个人时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确认如下:
具备私募管理人资格的GP1担任基金管理人,但并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2未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个人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由于考虑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上述收益已被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故对个人投资者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类型
股权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期间上市公司非限售股1.持股期≤1个月,按股息红利全额的 纳税;
2.1个月<持股期≤1年,按股息红利的 50% 纳税;
3.持股期> 1 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登记日在 2015 年 9月8 日之后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征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同非限售股。新三板公司不区分限售股 与非限售股 1.持股期≤1个月,按股息红利全额的纳税;
2.1个月<持股期≤1年,按股息红利的 50% 纳税;
3.持股期> 1 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登记日在 2019 年 7月1日 至 2024 年6月 30 日之间 其他公众及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无优惠 持续适用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