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报来关于珠海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珠海横琴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加快横琴开发,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重 塑珠海发展新优势,促进澳i]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
二、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将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允许横琴居住人员;允许横琴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技术等产业;横琴环岛不设置隔离围
网,代之以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确保有效监管。横琴与澳门之间的人员通关按现有模式管理,研究对澳门居民进出横琴实行更加便利通关措施。对从境外经“--线”进入横琴和经”二
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通关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i门制定。
三、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
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
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 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i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
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锐。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