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属企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股份、民营、个体等中小企业到企业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
(2)编制说明;
(3)备案表;
(4)审定纪要;
(5)审定人员名单;
(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上述材料1~5项一式两份。
以上资料在区县局备案的各一式三份,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各一式二份。
4.提交资料的要求
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企业标准编号按下述规定执行。
Q/ ×××××× ××× ×××-××××
| | | | |
| | | | 5、年代号(四位)
| | | 4、顺序号(三位)
| | 3、企业代号(三位)
| 2、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六位)
1、企业标准代号
注释:
① 企业标准代号Q/ 代表企业制定、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
②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分别是市局140500、城区140502、泽州140525、高平140581、阳城140503、陵川140524、沁水140521。
③ 企业代号由企业定,一般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三个字母表示。如:金吉利制衣有限公司代号是JJL。
④ 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
⑤ 年代号为标准发布的年代,用四位数表示。如:2005
(2)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
② 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③ 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
④ 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⑤ 用户意见。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企业标准备案表》,《企业标准备案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纪要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企业标准审定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
② 讨论中重大问题的一致修改意见,一般问题的原则修改意见。
③ 对标准起草单位的要求,如修改进度、修改方法以及修改后是否需要再进行审定。
④ 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或帮助解决的问题。
⑤ 审定结论性意见,即完全通过,还是基本通过,还是没通过。
(5)审定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审定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知识。审定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也可外聘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审定人员应在审定人员名单上签字。
5.受理机关对食品类企业标准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一般产品标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的企业标准即予以备案,并在《晋城市市企业标准备案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山西省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退还企业并一次性书面告之理由。
(三)企业标准的修改和复审
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的,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备案部门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和修改通知单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注明修改日期。已采用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
2.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当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企业标准复审时,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标准,备案机关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注明确认日期。确认后的企业标准,原标准编号继续有效。经复审,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企业标准,由备案机关加盖标准注销。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