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审核确认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所在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适用对象: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
(三)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二)《浙江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实施办法》。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先行审核确认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所在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发给《浙江省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再受理审批单位人员的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登记备案单位有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等情形的,被暂停或取消商务签注申办权。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首 次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提交“五证合一”新版工商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交);
4、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纳税凭证(已提交“五证合一”新版工商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交,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免交);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负责办证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资格年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本)年度纳税证明或其他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