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深圳发票升位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如何规定?
更新:2021-07-10 15:21 发布者IP:119.139.137.200 浏览:0次![](http://img4.11467.com/2021/03-13/82724864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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