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商业保理公司转让、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基金公司转让、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公司转让要求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企业,国内融资政策目前还处于限制级,上市公司再融资33条“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新三板也对类金融企业也是禁止挂牌、禁止融资。可以说现在此类公司过的并不容易。
进入正题,结合商业保理公司合同、准则应用指南等简单说说其业务处理。
一、保理公司业务合同一般有两个,保理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一)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其实质即为融资合同。主要内容包含应收账款金额、保理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是否有追索权、是明保理还是暗保理。
1、追索权
有追索权是指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那么保理商可以直接找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承担应收账款回购责任,并支付收购款和利息。
无追索权是指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
2、明、暗保理
明保理系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买方企业的,并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给保理商;
暗保理系与明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不通知买方企业。
3、单保理、池保理
单保理是指以单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作为融押;池保理是指将一段时间内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保理商作为融押,在有效应收账款余额内发放融资,扩大了额度,操作上也便捷。
4、保理融资金额
通常是应收账款账面金额的一定折扣,比如账面金额300万,融资额度是8折,则240万作为保理融资金额。
5、融资利率
约定以实际融资额为基数,按照一个年利率收取融资利息。
6、保理费
约定以实际融资额为基数,按照一个年费率收取保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