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机械指令2006/42/EC已于2009年12月29日起执行,旧机械指令98/37/EC废止。欧盟机械指令98/37/EC适用于各种机械及安全零部件,但对一些特定的机械就不适用;机械指令的完整规范,包括合格声明的发布及CE标志的应用,也适用于二手或翻修机械;
机械指令2006/42/EC中明确规定了该指令适用的七类:
1,机械;
2,可更换设备;
3,安全元件
4,提升设备附件
5,链条、绳索、丝网
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7,半成品机械
不属于机械指令2006/42/EC的也有明确规定:
1,由机械制原提供的用来替代机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
2,公共场所或游乐场用的特殊设备;
3,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的机械设备,如发生故障会导致放射性物质泄露;
4,武器,包括枪械;
5,以下所列的运输类设备:
由2003/37/EC指令所覆盖的农业和林业用的拖拉机,安装在拖拉机上的设备除外;
由70/156/EEC指令所覆盖的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车辆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由2002/24/EC指令所覆盖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车上安装的机械设备除外;
航空、水上及轨道交通工具,安装在其上的机械设备除外;
6,远洋和近海船只及安装在其上的设备;
7,军用及警用的机械设备;
8,科研用的实验室安装的临时机械设备;
9,采矿用的卷扬机;
10,演出时用来移动演员的设备;
11,由73/23/EEC指令(该指令目前的新适用版是2006/95/EC)所覆盖的电气设备,如: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日常办公用设备;低电压开关及控制设备;电动机;
12,以下所列的高电压机械设备:开关及控制设备;变压器;
以上内容摘自现行新版机械指令2006/42/EC,其内容教旧机械指令98/37/EC略有不同。如果其他地方看到不同的内容,很可能是还未更新的旧机械指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