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说明
一、一、流程
填写检验申请单→提交资料和样品→受理报检→资料初审→签发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工作联系通知单→检测及评估→签发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SDS及标签审核。
二、送检样品数量及其管理
1.送检样品为固体,需100克(如该样品需做固体燃烧速率试验的,需样1kg);
2. 送检样品为液体,需150毫升(如需做金属腐蚀的样品另行通知,需样3.5L);
3. 送检样品为气雾罐或烟雾剂,需6~8罐未开启过的全新样品;
4. 不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或特别贵重样品时可先与我们电话联系;
5. 送检样品包装(或瓶)上应标明样品名称及送检单位名称;
三、申请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和运输条件鉴定报告必需提交的资料有5个:
1、检验申请单
2、申请人对货物的成分声明
3、中文安全数据单(SDS):正本和电子版
4、包装中文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和电子版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行业资讯:
章总 则
条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以下简称)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日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