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募管理人登记,对出资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随着中基协发布新规,私募管理机构受到监管。私募管理人登记细节要求愈发的高,其中许多出资人背景及出资能力证明都是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核心重点。很多老板认为,只要有钱,随便拉个人选都能来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本文给大家详细梳理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方面的Zui新要求,以供参考!
出任私募机构股东要具有合理性
中基协严禁股权代持、严禁股权架构层级过多、要求确保股权的稳定性。
实操层面,为什么还是有非常多的申请机构,明明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规避绕开,却还是被反馈出资人的问题呢?那是因为,申请机构只是机械的符合满足了上述要求。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底层逻辑。那就是,这个人为什么要来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这个人做私募管理人出资人的内在逻辑或者说是商业动机是什么,往往没有讲清楚。逻辑上来讲,一个人来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要么他自己本身就是申请机构的核心高管人员,高管自己持有部分股份。要么,他不是申请机构的核心高管,他本人或者他能够为申请机构带来资源、高净值客户人脉,核心高管团队愿意让渡一部分股份给他,换取其广泛的背景资源,强强合作。起码,两者要占有一头。
否则,实操层面,机械硬套的股权架构设计,是无法通过中基协的审核的。
2、股东出资能力要求
中基协要求出资人必须要有出资能力。
一定要证明出资人实缴出资的钱,哪来的?要能讲清楚的实际来源,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个层面,出资人剩余的未实缴的认缴出资,要能提供与之匹配的资产证明,且相应资产证明估值能够覆盖剩余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无论是实缴出资的来源,还是认缴出资匹配的相应资产,再若出资人能够解释其原始来源,如提供其历年收入证明等,那就可以万无一失。
也就是说,作为基金管理人,针对未能实缴的部分,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出资能力;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也有可能被监管要求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资产证明。
出资来源证明文件或现有资产证明文件具体有哪些?
自然人股东:
①薪资收入证明(仅有任职单位出具的盖章说明文件不足以证明,还需要提供相匹配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纳税证明等第三方文件);
②房屋产权评估价值(证明的金额上限为房产评估价值减去贷款总额);
③车辆评估价值(购车合同及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④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并需要说明收入的来源,并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⑤投资收益证明(需提供券商或银行等第三方投资收益证明文件,例如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提供交易记录明细以及流水,并需要提供初始投资资金的收入来源证明);
⑥配偶收入证明(该文件需事先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沟通是否可以采用)。
若资产系他人赠与,基金业协会目前只接受直系父母以及配偶赠与,其他赠与情形不予接受。
直系父母赠与的,需说明家庭赠与的来源,须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是父母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配偶赠与,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配偶关系,也需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是配偶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法人股东:
审计报告;
若出资能力证明为经营性收入,还需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法性。
基金业协会目前对管理人因出资人无能力出资而减资的,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3、股东不得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不得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具体规定如下: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应当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申请机构出资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中基协将直接不予登记。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Zui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这几点要求,在注册申请机构主体之前,要提前尽调排查下出资人是否涉及。
如有涉及,需要整改调整。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名下,若存在其他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投资”、”投资咨询“、”资产“、”金融服务“类似字眼的企业的,要提前对该类字眼企业进行尽调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