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个独),有企业的名字,但不属于企业纳税范畴,而是针对企业法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里的经营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这还不是节税的部分。节税幅度的要属‘税收洼地’。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降低成本,一般个独都会采用核定征收,各地核定征收率存在很大差别,低的在0.5%—4%之间,高的在10%左右。
所谓的税收洼地,指的就是那些核定征收税率非常低的税收优惠园区。在这些地方注册个独,可以节约更多的税款。举个例子,假如今年收入是100万,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率为1%,那就只用交1万元的个税就可以了。
如果是个人,那么至少要交20多万的税款。高下立判。
二、增值税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三、附加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残疾人兴办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四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