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37号文登记,办理材料:
A.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
1.《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 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B.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C.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三、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与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其他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法规依据: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法规依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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