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贸区首家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成功落地
6月23日,青岛交银海控科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完成注册,成为山东自贸区首家落地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开辟了山东自贸区青岛片区QFLP试点通道,成为该片区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创新举措。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由外国企业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提供的渠道和机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 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山东/海南/深圳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
1、设立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须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并满足以下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
(二)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2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二)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企业;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具有至少两名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管人员:
(一)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高管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经历或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