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省辖区内金融业发展。
(一)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包括改制、重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
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该机构10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机构6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机构1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奖励资金。
(二)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该地区总部100万元奖励资金;总部实收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2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地区总部50万元奖励资金;总部实收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地区总部20万元奖励资金。
(三)新设立金融机构单一法人(包括改制、重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
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的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该机构2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资金。
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收资本2千万元以下的,给予该机构10万元奖励。
(四)从2015年起3年内,对金融机构当年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能提供信贷服务、并持有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营业网点给予20万元奖励。
(五)金融机构法人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奖励2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获得本款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海南典当行牌照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三)有符合规定的蕞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蕞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关于海南各类金融牌照补贴和申请条件,欢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