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简称“9号令”),并于2014年5月8日起生效实施。该办法共计34条,对于原有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简称“21号令”)做出了较大改动,简化了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行政审批,至此,我国在上海自贸区外采取“传统核准制”与自贸区内采取“备案制”的制度差异得到了统一。境外投资涉及到中央三大监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与有关地方政府规范的管理,内容繁杂,本文侧重于从发改委的新政规定出发,试对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规定做一解读。
商务部及发改委的投资主体定义里涵盖合伙企业实操处理:
• 以前商务部及省级商务厅基本不受理合伙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目前实际情况仍需届时咨询具体办理机构;
• 两部门的投资定义里均有“取得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理论上对于小股东的地位不明,但实操中,在境外公司参股超过 10%的小股东仍旧属于两部门的规范范畴之内。
实操中难以通过核准/备案的常见情形:母小子大(即境内ODI主体净资产低于拟境外投资的申请额度)、境外无真实的投资项目、当地的当年度境外投资额度已用完(潜规则,需在办理前与相关部门确认)等。
发改委申报级别及申报类型
•国家发改委核准制:
•发改委备案制:
【备案机关】:国家发改委与地方发改委(工作有划分);
【具体划分】:国家发改委负责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 3 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