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
12.2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12.3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12.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计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划认购账户及本条所述信托计划专户外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不的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和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12.5为了提高信托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户予以监督。证券经纪商根据与受托人、保管银行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对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予以监督。
13信托财产的保管
13.1.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保管银行名称】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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