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线电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发展也越来越迅速,产品应用也越来越多,在申请无线电波型号核准(SRRC认证)的工作过程中,经常有:“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那么,他们都分别代表什么意思呢?又如何区分呢?又有哪些特殊要求呢?问:SRRC认证中什么是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答: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是指:具备无线发射功能,不能独立工作,须嵌入到其他设备中才能正常发射所需无线电信号的模块。问:SRRC认证中什么是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答:满足如下条件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称为“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1. 该模块应具有数据缓冲/调制单元。 2. 该模块射频单元应有完整的屏蔽。 3. 该模块应使用一体化天线。 4.该模块应有明确的供电要求。 5.该模块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问:SRRC认证中什么是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答:不满足上述第二条项至第4项中任意一项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称为“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请问针对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无线产品),销售时是否需要做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如果需要做SRRC认证,需要提交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还是整机设备的信息?
答:针对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该设备是否应当取得型号核准。2014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无[2014]1号),对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使用管理及型号核准相关情况有详细规定,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的型号核准要求请查询上述文件,srrc认证服务中心,或向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如果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则销售该设备应当办理备案,并提交该整机设备的型号核准信息,srrc认证怎么查询,但无需提供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信息。
请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商是否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
答:针对这种情况,需要根据生产商的不同情况来分类处理:
1.如果生产商有对外销售的情况,包括销售给产品用户、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srrc认证,以及销售给国美、苏宁等综合性卖场,开设并运营网店,或以招标采购等方式销售给用户,无线蓝牙音箱srrc认证,则生产商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
2.如果生产商只负责生产,生产商所在的企业内部有专门负责销售的单位,各自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未经过市场流通,只是经过系统内部交易,则生产商无需办理销售备案,由负责专门销售的单位办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
3.如果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生产(即代工),B公司负责设备的市场销售,则A公司无需办理受委托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备案,B公司根据上述1、2不同情况办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的设备范围为“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1)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销售时无需办理销售备案。
2)应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在国内生产、销售。
3)《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相关要求,可在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中查询。
请问:在2016年《条例》修订发布前,已经取得型号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
答:2016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已经取得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SRR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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