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即原则上,有限合伙中的GP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果一个有限合伙只有一个GP,那么该GP即是执行事务合伙人。那么,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有多个GP,这是不是意味着有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这一问题在《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部分的规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合伙企业法》,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的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则。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有多个GP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的方式,委托一个或者部分GP执行合伙事务。这意味着有限合伙在拥有多个GP的情形下,可以存在部分GP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由GP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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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分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前者需要证监会核准,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本文讨论的是基金管理人,其“准入”要求是在中基协完成登记,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而言,根据管理类型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以及顾问管理等三种方式。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通常情况下GP只有1个,此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当然由该的GP担任。对于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果该GP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过,即拥有基金管理人资格,就可以由该GP担任,此时对应的管理类型即是“自我管理”。
但另一方面,基金的GP也可以代表有限合伙,委托有管理人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进行管理,此时对应的是管理类型是“受托管理”。在“自我管理”模式下,可以说GP、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三者都是同一的,但在“委托管理”模式下,GP与基金管理人则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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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7-23 19:00 发布者IP:113.118.187.172 浏览:0次![](http://img.11467.com/2021/08-09/155343239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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