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2011年2月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商资函[2011]72号,“《商务部通知》”)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基金证券牌照代办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2012年4月,国家发改委向上海市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就以GP为外商投资企业、LP为境内投资者的人民币基金(“FIEGP 基金”)模式设立的黑石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作出回复。在《发改委复函》后,QFLP基金的国民待遇基金证券牌照代办问题被长期搁置,目前仍无对该等问题的重大突破。但受益于《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长远来看,QFLP基金的国民基金证券牌照代办待遇问题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而不再成为QFLP基金对外投资的主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