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私募机构是否需要更名为“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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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名对私募来说是件大事,拾贝、明毅博厚、保银等多家知茗私募的动作是否会引起更多头部私募跟进值得关注。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新规对存量私募并未做强制要求。
在2019年的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第三条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中基协于2021年1月26日为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䭭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另,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三、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即发生实控人变更的必须更名。对于法人变更的目前若不能变更的提交说明函及承诺函,
已登记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后的,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