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从核心来看是通过投资于被投企业并于日后退出获得收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市场面临着双重市场准入规制的问题:第一层是外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基金设立本身,第二层是基金的对外投资。
实践中,也有很多新的架构组合,比如,在GP方面,由中外合资或境内有主动管理能力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或者Co-GP;在LP方面,境内投资者也可作为LP参与。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早期规定在150-200万美元不等,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且设立后三个月内出资20%,余额两年内到位。广州是第一个明确不设Zui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的试点城市,出资时间在广州QFLP政策中也实现突破,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均无限制。天津在注册资本上设定的准入较高,需达到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注册资本。
综合比较各试点地政策,大多鼓励QFLP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即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这也契合了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北京的政策鼓励QFLP基金优先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以上述产业为重点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境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庆鼓励投向重庆辖内的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节能降耗、新能源、环境保护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及其他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业或企业。
天津鼓励境外长期股权资本优先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
深圳鼓励QFLP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
珠海鼓励QFLP应当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
其它地区暂无明确鼓励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