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调查之房屋产权人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
(二)房屋调查之房屋产别
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其中一级分类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涉外房产和其他房产等八类。
(三)房屋调查之房屋层数
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凸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四)房屋调查之房屋建筑结构
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的类别,具体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
(五)房屋调查之房屋用途
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等。
(六)房屋调查之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七)房屋调查之房屋产权来源
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等。
(八)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九)房屋调查之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