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QFLP基金管理企业设立要求,外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如何设立?
QFLP 基金的境外投资者类型:QFLP 基金的境外投资者主要由主权基
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
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被联席会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
境外上市公司,知名私募基金)组成。
深圳QFLP 的申请流程
相关法律文件
在深圳地区开展 QFLP 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深圳市外商投
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设立地点
QFLP 企业及管理人必须注册在深圳
申请条件
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等值货币;注册资本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到位 20%以上,其余部分
应在自企业成立日起两年内到位;
2、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
境外股东/合伙人
满足以下两者之一:
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1 亿
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美元等值货币;
2、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境内股东/合伙人
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 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2、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
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
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 1800 万元人民币。
高管要求:应具有至少两名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员:
(一)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Zui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 上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不低于 1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
其它要求: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中由同一实体控制的,该同一控制人通过该等
合伙人的出资占比不得超过 50%投资人(境内/境外):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2、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
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
自有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
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单笔
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
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