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享简介
2007 年 8 月 7 日公布的 KCC-2008-108 文件,正式宣布韩国通信委员会(KCC,Korea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取代过去的韩国信息通信部(MIC,Ministry of Informationand Communication )。KCC 分享根据韩国《电信基本法》和《无线电波法》实施的针对电信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性分享。韩国通信委员会对电信产品负责管理,其授权韩国无线电研究所(RRA, Radio ResearchAgency)为其分享机构,对产品实施具体的分享工作。KCC 分享由以前的 MIC 分享认可的韩国实验室进行符合性测试,并由 RRA签发型号核准证书。
制定信息通信设备技术基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分享的目的如下:
(1) 电气通信设备和材料(型式批准):保护通信网不受外部电气及机械性危害,保障使 用者的安全及权益;
(2) 无线电设施和设备(输入验证或型式注册):有效利用无线电波资源,保障使用电波的无线器材的性能和质量,确保与性命安全有关的无线器材的可靠性,进而维持国内的电波 秩序;
(3) 信息设备(无线电波适宜性注册):尽量限制因电气、电子设备的剧增使用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电磁及因其他设备或外部电波带来的通信障碍,以及因设备误动作导致知的人命伤 害和财产破坏,保护国内电波环境。
新的 KCC 分享标志从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制造并销售于市场上的使用旧 MIC 标志的产品仍旧可以使用旧的MIC 标志。
要求 KCC标志印刷或刻印于产品明显可见之处,标志尺寸可等比例缩放,可为黑白或彩 色;标志(含证书号码)宽度超过 7 mm 时,应加入 KCC韩文字样,若产品过小,可仅标示 证书号码及标志;产品包装或使用者手册应标示证书持有人、制造商、产品名称与型号、制造日期及国家等信息。KCC 型号核准证书的号码是由证书持有人 ID 与产品代码组成。
*KCC 分享证书及标志的主管机构 ID 变更
2013 年 2月,韩国新上任总统朴槿惠在新一轮政府重组中将安全规制和电信管制的主管部门进行组织重组。其中电信主管部门韩国通讯委员会(KCC)更名为未来创造科学部(MSIP),整合了分散在原通讯委员会和知识经济部等的信息通信业务,以及教育科学技术部的科学技 术和应用研发业务。
相应地,2013 年 7 月 1日,韩国无线电研究所(RRA)发布第 2013-5 号公告,明确了上 述主管机构更名造成的KCC(EMC/RF/Telecom)分享证书和标志的 ID 变化。现有的KCC(EMC/RF/Telecom)证书/注册号码以及标签中的 KCC ID 将被 MSIP ID 取代,放宽了部分情况产品变更的测试要求,生效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1 日,并给予 3 个月的缓冲期。
(1) 证书/注册号码由原先的 KCC 开头改为 MSIP 开头。 例如,更改前 ID 为:
KCC-CRM-ABC-XX
更改后的 ID 为:
MSIP-CRM-ABC-XX
(2)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向 RRA 提交 KCC 分享申请的,系统自动生成以 MSIP 打头的证书/ 注册号码。
(3)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获得以 KCC 打头的证书/注册号码证书的,其包含 KCC 信息的
标签可使用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4) 2013 年 10 月 1 日后出货到韩国的产品必须使用 MSIP 打头的标签。
(5) 如果产品有以下变更,对于系列产品,申请时则无需重新测试: 更换电阻/电感/电容(Resister, Inductor,capacitor); 更换二极管(diode, 包括 LED);
线路不变,仅降低瓦特数。
2. 分享范围
KCC 分享涉及的产品包括计算机及外设终端设备、有线线路终端设备以及使用射频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开展分享的机构为韩国无线电研究所,授权实验室共有 37 家。开展分享所 依据的标准为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准、CISP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系 列标准和 IEC 60950标准等。具体分享相关项目如下表:
分享分类 | 设备举例 | 分享程序 | 备注 |
电 气 通 信 设备和材料 | 电话、调制解调器、传真机等 | 型式批准 | 实施电信测试和电气安全测试(根据设备进 行EMI 及 EMS 测试) |
无 线 电 设 施及设备 | 自动船警接收器(雷达)等无线电设备 | 型式验证 | 无线电设备型式验证测试(仅 RRA测试有效) |
移动电话等无线设备 | 型式注册 | 无线电设备型式注册 | |
信息设备 | 个人电脑、打印机、监视 | 电磁兼容 | 实施 EMI 及 EMS测试 |
其中,EMC 要求规定了两种分级:(EMC相关内容请参考韩国电子检测研究院的信息。)
(1) A 级设备:用于商业目的。
(2) B 级设备:用于非商业目的。 生产、销售或进口未进行分享的分享对象设备时,根据韩国电气通信法的规定实施如下
处罚: 以销售为目的生产或进口未进行分享的型式检定、型式登录及电磁波适合登录的对象设备时, 处以 3年以下徒刑或两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或进口未进行分享的型式批准的对象设备时,处以 3 年以下徒刑或两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3. 分享程序
为了获得广播电信设备的分享,申请者应持有 RRA 或者其他授权测试实验室发出的报告, 并向 RRA 申请分享。
KCC 分享申请程序如图 3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