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QFLP政策解读
2017年9月,深圳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企业试点工作的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合并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深圳试点办法》”),针对深圳QFLP试点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让QFLP基金回归私募基金本质为核心,创造性地扩大QFLP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范围、扩展QFLP基金的管理模式、明确境内投资人参与QFLP试点企业的资.质条件、聚焦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开启了深圳QFLP试点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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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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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 • 二、组织形式
• 三、三种模式 • 四、双落地要求
• 五、QFLP基金 • 六、税收政策
• 七、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事项
• 八、资金托管与外汇资本金利用
一、股东
(一)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
2.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其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二)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2.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引进的大型企业,且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近3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人民币。
二、组织形式
根据《深圳试点办法》的规定,深圳试点政策中对于QFLP的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公司制,也可以采用合伙制。
三、三种模式
目前QFLP有三种模式,一是“外资管外资”模式,即外资基金管理人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管理外资基金;二是“外资管内资”模式,即外资管理人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人民币基金;是“内资管外资模式”,即内资基金管理人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设立基金,管理境外资金。
根据《深圳试点办法》的规定,深圳均支持以上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
(图源:网络)
四、双落地要求
所谓的双落地要求,是指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根据《深圳试点办法》的规定,深圳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必须注册在当地,换种角度而言,深圳QFLP实行双落地要求。
五、QFLP基金
根据《深圳试点办法》的规定,在QFLP基金方面,深圳政策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设立后三个月内出资20%,余额两年内到位。
六、税收政策
根据《深圳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对QFLP基金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深圳市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QFLP基金管理人,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还有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补贴、QFLP基金实缴达到一定规模之后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QFLP基金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享受《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等规定的减持特别政策。
七、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与禁止投资事项
(一)允许从事
1.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4.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5.允许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禁止从事
应当遵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
八、托管与外汇资本金使用
各地的QFLP试点政策基本上都要求QFLP基金必须进行托管,根据《深圳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QFLP基金必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托管,而对于托管行的条件以及资本金的使用并未作出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