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器械EPA认证
随着北美疫情的发展和后疫情时代对杀菌、消毒、驱虫、灭蚊类电器产品设备的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消毒抑菌器具,空气杀菌设备,以及驱虫灭蚊类非医疗用途的电器产品或设备大量出口美国。按照美国联邦农药、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 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的要求,杀菌、消毒、驱虫、灭蚊类电器产品都属于EPA管控的范围。广大制造商和销售商需要特别留意EPA的具体管控要求,避免货物进入美国海关时被拒绝入关。
EPA管控的电器产品设备:
臭氧消毒器、紫外线消毒、UV水质过滤器、 UV空气过滤器、 UV灭蚊灯、超声驱虫设备、 UV消毒器、高频驱鸟器、电子驱鼠器、空气杀菌净化设备以及灭虫电器等用物理功能实现消毒、杀虫的设备。上述类别产品的制造商需要向EPA申请并完成企业注册,获取EPA制造商确立号(EstablishmentNumber),并提供出口报告以及后续年度报告。
具体管控要求:
美国FIFRA联邦农药、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于1947年制定,并被收录于美国法典U.S.C第7章第136节。其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或者出口到美国的上述产品类别,都属于美国环保署EPA管控类产品,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管控:
对于杀虫灭菌产品(会用到化学物质)例如有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抗菌剂等,这些产品需要按照FIFRA指令进行企业注册以及产品注册
对于利用物理方式来实现既定的功能(比如UV或臭氧)的消毒、杀菌、驱虫、灭蚊装置(Pesticide Device),则只需要进行企业注册即可。
制造商确立号申请:
根据FIFRA法案的要求,这些受管控装置的制造商必须先通过EPA获取公司号(Company Number, 通常由5位数字组成X);
获取EPA 颁发的制造商注册确立号后(Establishment Number,制造商注册确立号由公司号加上国家和工厂识别后缀组成,比如,X-CHN-01), 必须在30天内完成出口报告(Initial Report);
后续每年必须要在在3月1日前递交EPA生产年度报告。
按照FIFRA法令以及联邦法规40CFR Part 156,这些受管控的装置设备的标签以及产品信息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说明书对产品的性能必须进行严谨正确的宣称,不能使用任何可能误导或欺骗性质的语句;
标签必须要印有EPA 制造商确立号(Establishment Number);
产品包装需要满足FIFRA section 25(c)(3)的要求;
产品必须有相关的警告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