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盘点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布z新中央企业名录,全国共有96家中央企业。据统计,96家央企中有58家以直接或通过子公司的方式设立了67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占比60.42%。另外,还有8家央企各设立1家金租公司。虽然央企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比较多,但融资租赁公司随着政策的调整,现已停止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对于从事相关行业的老板及企业,还必须要有自己的执照,怎么办?目前只有海南自贸港还可以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还可可以通过变更股权的方式来收购,那么对于收购,z重要的就是公司是否经营过,标的干净与否,是否有异常,这些一定要看核查清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全国性: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新规在2020年落地:主要政策为不得变相吸收存款
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二、广东省:公开征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细则意见: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细则一共七章48条。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十六条【过渡业务管理】: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广东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施行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