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的投资者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第十六条私募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的单位和个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私募管理人牌照变更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