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及时收集统计市场风险数据,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四、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一、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截至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2016年11月13日,协会自律管理下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达50.07万亿元,与2012年底相比增长595%,占全社会各类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比例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达50.5%,与2012年底相比提高20个百分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达到3.1万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达到27.8万人,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人员98.7万人,已通过基金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销售从业资格考试人员22.4万人。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转让私募管理人牌照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