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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特别是建安企业业务复杂,时常会遇到相关问题,几种特殊情况恰好与建安企业有关,两者如果区分?今天一起来理理。
一、兼营概念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举例: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入户维修服务、入户装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提供装修服务的,按照建筑服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