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外资公司备案申请怎么办,办理备案需要多长时间,详情请咨询nina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条件清单
根据基金业协会z新登记须知、登记清单和实务操作经验,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需要检视以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附条件认可清单所列条件。
1.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条件正面清单
1)以货币出资且具备出资能力。
2)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3)外商独资或合资的机构,其股东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公司的境外股东应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条件负面清单
1)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目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业务。
2)为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代持股权或隐名持股。
4)股权架构存在嵌套或交叉持股、循环出资情形。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且无法说明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合伙人的认定
一是、参照主要股东的认定标准,即在合伙企业中出资比例z高且持有合伙份额比例不低于25%的合伙人,可以认定为主要合伙人。
二是、由于合伙企业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大部分均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通常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决定合伙企业的主要事项,对合伙企业具有较大的控制力与影响力,具有将普通合伙人认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合伙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