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
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6、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隔离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传统架构为一名GP和若干名LP组成。随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GP加上若干名LP构成的双GP模式愈发壮大。本文将会从“双GP”模式的架构出发,梳理双GP基金产品备案所需要注意的问题。
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
“双GP”架构产生的背景及动因
1、无牌照机构开展业务的“通道”需求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日渐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申请门槛越来越高,管理人登记耗时周期也在不断拉长。一些掌握资源或有项目需求的机构,在短期内无法取得牌照的前提下,亟需借助其他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通过与其合作的方式共同设立双GP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开展业务,在这种模式下,持牌机构只扮演“通道”的角色,而无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牌照的机构则可以借此较快完成基金的募集和项目投资。
2、LP参与基金管理事务的需求
依照相关的规定,基金的LP仅能作为基金的投资人获得基金的收益分配,但在基金的实际运营过程中,部分出资规模较大的强势LP更希望自己可以参与到基金的管理事务中来,从而监督GP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对于基金的运作,并一定程度上避免因GP投资能力及退出能力较弱而对自身的投资本金及利益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强势的LP会指派其关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联方担任GP,构成双GP模式。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风险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几乎没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离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可以用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而自然人控股该壳公司的方式操作。在这种情况下,
也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伙人的税率可能接近35%),这样合伙企业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优惠的税率。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