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模式及规定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顺序、比例及表述的不同均会影响投资人及管理人的收益,具有研究意义。收益分配的约定通常都晦涩难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解和学习。但由于有非公开募集的要求,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相关内容往往无处查询也无处学习。本文整理了相关规定及案例,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收益分配的模式
私募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在扣除费用后将进行分配。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管理费、托管及投资顾问等外包服务费。根据案例,私募基金收益分配具有以下特点:
(一)优先分配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人的门槛收益
门槛收益=投资本金X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是一个固定值,各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约定,通常在6%-12%之间,大额资金的利率低于小额资金,基础资产风险高的项目的利率高于风险低的项目。约定门槛收益率并不直接构成保本保收益,因为本质只是一个顺序上的安排,在收益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人无法强制要求管理人补足差额。但若私募基金管理人针对门槛收益率出具刚性兑付的保函,则有保本保收益的嫌疑。
(二)其后进行超额收益分配
超额收益是扣除了门槛收益后的剩余收益,俗称CARRY。一般而言,超额收益中的20%将分配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剩下的80%将按照投资人各自所占比例进行分配。这一机制意在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取更高的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20%的超额收益的基础是其投资及管理能力,而非基于其出资,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参与了出资,则该部分出资与普通合伙人一同参与80%部分的分配。20%的比例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进行调整,该比例往往体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间的力量对比。
(三)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存在结构化安排的基金,例如存在优先级、劣后级乃至次级投资人区别的基金,一般优先分配优先级收益,其后分配次级收益,分配劣后级收益。优先级的收益率比次级和劣后级投资人低,原因主要为前者承担的风险较后者低。
(四)本金与收益的分配
本金即为投资款,一般不包含认购费,管理费需要从本金中收取。一般而言,本金实缴至私募基金的专用账户后即应开始计算管理费、托管费及门槛收益,同理,已经通过收益分配的方式返还的投资本金将不再计算管理费、托管费及门槛收益。如果投资项目的门槛收益较高,投资人又没有更加优质的投资项目,投资人倾向于在协议中约定本金在其它项目之后收回。
二、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业界常用的收益分配机制借鉴自美国风险投资行业,美国风投根植于美国法律及美国创投生态,与我国法律与创投生态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我国的相关规定。
(一)合伙型私募基金
如果私募基金属于合伙企业型,其收益分配应遵守《中华人民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公司型私募基金
同理,如果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例如“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如未计提法定公积金,私募基金的收益不得按照前述收益分配顺序进行。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
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属于民事主体,寄生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中,其收益分配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更难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其收益分配应当遵守股利分配相关规定,而其他投资人的收益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会计计量以及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纳税,均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