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常见类型
成分标注不实实
成分标注不实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是“概念性添加”。近年来,消费者追求化妆品的“天然”“有机”特性,为迎合消费者需求,一些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在数百公斤的原料中添加几毫升功效性原料(不标明具体含量),并宣称化妆品含有某种功效性原料,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但由于化妆品功效性原料实际含量非常低,并不具备对应功效,因此化妆品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概念性添加”行为。
对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在这一规定下,“概念性添加”行为有望得到整治。
第二是通过产品名暗示含有相关成分。化妆品的产品名称通常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目前市场上一些化妆品会通过商标名、通用名暗示产品含有某类原料,进而误导消费者。例如,重庆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旗下的“贵妇素颜膏”等多款普通化妆品,从其产品名称来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美白、祛斑等特殊化妆品的功效。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如果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对于通用名来说,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上述规定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通过产品名暗示化妆品含有相关成分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更为的打击。
虚假功效宣称
虚假功效宣称是化妆品行业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
是虚构概念宣称。例如,使用“技术”概念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目前,技术还难以普遍应用于民用领域,如果化妆品在标签中宣称产品利用“技术”具备多项神奇功效,就属于一种虚构概念宣称。《办法》禁止“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第二是宣称具有医疗效果。《办法》严格禁止各类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的标注行为。首先,化妆品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具有医疗效果;其次,化妆品不得在标签中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也不得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后,化妆品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聘任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推荐,如以“XX医生”“XX护士”等命名的化妆品,以“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进行标注的化妆品或宣称具有“祛疤”“抗菌”“消炎”等功效的化妆品,违规风险较高。
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化妆品以“Dr.”或“Doctor”命名,而“Doctor”一词有“医生”“博士”双重含义,这种命名方式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办法》第九条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因此,《办法》实施后,这类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名称中的“Doctor”的具体含义。
第三是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根据《条例》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办法》禁止“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因此,普通化妆品在标签中标注“美白”“淡斑”“防晒”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属于虚假功效宣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