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层次提升,深圳备案基金管理人十项“不准”要求

更新:2024-09-16 08:30 发布者IP:116.30.113.10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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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后期将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调整私募机构的分类标识。对于存在待整改事项的机构,应严格落实整改计划,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对于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机构,将视情形约谈管理人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处罚。对于红色机构,将列为监管处置重点对象,协调行业协会采取暂停产品备案、列入异常经营机构、注销管理人登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提醒各位私募基金管理的企业一定引起重视。

在2021年1月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条件:十不得”分别是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 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行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 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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