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类型做了划分,虽然我们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在组织架构上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无二致,但因为此类基金是否适用《基金法》存疑,可能对其内部信托法律关系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的认定构成影响。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中信托法律关系的相关判例
实践中,契约型私募基金中的信托法律关系已在部分判例中得到体现。例如,在“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惠仙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及,“基金合同系基于信托关系,基本原则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此外,在“赵爱丽诉江苏岳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赵爱丽
与洪范基金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洪范·吉林三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托合同》”),约定由投资人将信托资金委托给洪范基金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信托类型为自益信托,洪范基金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为投资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后因产品期限届满但洪范基金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未按时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投资人以洪范基金公司、洪范基金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为被告提起诉讼。就前述涉及洪范基金公司与多个投资人的案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陆续作出二审判决。相关判决认定投资人与洪范基金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并未形后,各地法院对合伙企业能否强制清算态
度截然相反。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曾有法院认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为“合伙企业清算,应在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配合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清算,在部分合伙人不配合清算,现有材料无法完成清算的情况下,法律未赋予人民法院对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的权力。”[i]而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北京市第级人民法院则明确“对于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程序,除有特殊规定外,参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照适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ii]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更是参考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以《汇金泛亚(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市海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受理本案有限合伙人提出的强制清算合伙企业的申请。[iii]可见,《民法总则》的实施是合伙企业能否强制清算的分水岭。在此,我们梳理了《民法总则》中关于合伙企业成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其理由如下:1.设立有效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信托的生效法律要件中包含关于信托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生效要件,同时,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持有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机构。本案中,洪